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武漢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業紓困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辦〔2020〕18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政策性擔保和紓困貼息機制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20〕16號)等文件要求,為繼續做好我市中小微企業紓困專項資金貸款貼息工作,我局草擬了《關于繼續做好2020年中小微企業紓困專項資金貸款貼息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為保障企業和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文件制訂的質量,現公開征求意見,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whsjrgzj@yeah.net, 或將意見寄至:武漢市江岸區勝利街261號216室(郵政編碼:43001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10日。

附件:《關于繼續做好2020年中小微企業紓困專項資金貸款貼息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武漢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

關于繼續做好2020年中小微企業

紓困專項資金貸款貼息有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銀行機構、有關中小微企業: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武漢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業紓困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辦〔2020〕1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政策性擔保和紓困貼息機制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20〕16號,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為繼續做好我市2020年中小微企業紓困專項資金貸款貼息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紓困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申報

根據《管理辦法》第九條等條款的規定,對納入紓困專項資金支持名單企業獲得的符合條件的貸款的貼息計算期限自貸款實際發放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最長不超過1年。

目前,已臨近貼息計算截止期限,但存在已納入紓困專項資金支持名單的中小微企業尚未申報貸款貼息、申報信息滯后、貼息額度享受不足等情況。對于上述情況,可在最后一次申報時,通過武漢市企業融資對接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漢融通”平臺,網址:https://hrt.wuhan.gov.cn/)補齊貼息資料后一并申報。

二、關于可享受貼息的貸款范圍、額度、利率和期限

根據《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和《意見》第四條等條款的規定,確定可享受貼息的貸款范圍、額度、利率和期限。

對納入紓困專項資金支持名單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的本市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新發放貸款給予貼息。納入紓困專項資金支持名單企業獲得的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也可享受財政貼息,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的認定標準由銀行依據監管部門規定和行內管理執行,并提供該項貸款用于紓困企業的佐證材料。

單戶企業可享受貼息的貸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內(含1000萬元),制造業企業可享受貼息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企業可通過“漢融通”平臺申報全部符合條件的貸款,對于申報額度超過1000萬元的,我局將把名單發送至市經信局復核,經確認為制造業企業的,可享受貼息的貸款額度上調至3000萬元。

放寬紓困專項資金貸款利率和期限限制。對納入紓困專項資金支持名單企業,獲得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按照不高于放款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50個基點以內的利率進行貼息,企業實際承擔利率低的,按企業實際承擔利率貼息。紓困專項資金貸款貼息采取“先付后貼”的方式,即對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的利息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貼息,在最后一次申報時尚未實際支付的利息,不予貼息。

納入紓困支持名單的企業2020年新發放貸款已申請了其他財政貼息的,不重復享受紓困專項資金貸款貼息。

三、有關工作要求

(一)及時提交相關資料。各行應及時通過“漢融通”平臺上傳貼息申報相關資料,并引導企業登錄“漢融通”平臺對貼息申報信息進行確認。

(二)嚴格把好材料審核關。各行應建立本行統籌審核和匯總申報的制度和流程,明確專門部門負責,建立紓困專項資金貸款工作臺賬,對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三)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初審后,將獲得貸款的企業及貼息情況通過“漢融通”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通過“漢融通”平臺推送至市、區財政局,經各區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復審確認后,市財政局及時足額安排貼息資金,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將貼息資金撥付給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收到貼息資金后,應當于次日內將貼息資金撥付至對應企業賬戶,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企業貼息資金實際撥付明細加蓋公章反饋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和市財政局,經辦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企業貼息資金。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貼息資金的結算和清算工作。

(四)做好融資服務工作。各行應著力穩定貸款到期企業的信貸供給,不得因紓困貼息為理由抽貸、斷貸、壓貸、緩貸。對于貸款確已到期的企業,積極運用無還本續貸等方式予以支持。

(五)強化貼息資金監督管理。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應加強紓困專項資金貸款以及貼息資金使用的監督與管理。申請貸款貼息企業應承諾按規定使用貸款資金,主動接受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經辦銀行要加強貸款用途監管,跟蹤監測貸款用途的合規性;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對貼息資金進行政策性和合規性審核,并負責組織第三方審計機構做好紓困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初審工作;市財政局對貼息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確保貼息資金使用安全、規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貼息資金。對于違反有關規定取得的貼息資金,一經查實,全額收回。

武漢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