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武漢市高新技術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武漢市內依法注冊的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研究、開發生產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高科技服務業,其他支持和從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相關事業單位生產(或銷售)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除外)和相關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武漢市常青街道黨工委 ,業務主管單位是武漢市工商業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大型學術報告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報活動計劃,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武漢市江漢區常青路52號新長江CBD中心A棟1304、130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動態調研工作,及時掌握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協助政府開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做好調查研究,為政府制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二)宣傳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和舉辦各種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培訓講座、經驗交流、參觀考察和技術交流等活動,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化水平。

(三)促進全市高新技術企業和國內外高等院校、研究院的聯系和交流,促進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應用推廣、技術服務、行業管理和相互協助,推動促進高新技術向產業化、商業化、國際化發展,促進校企、院企開展產學研合作,為企業的創新提供人才支撐和技術支撐,提升企業創新活力。

(四)架起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調查了解高新技術企業共同關心或亟待解決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協助政府解決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問題。

(五)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與國內外相關且有條件的組織建立友好聯系,形成服務聯合體,開展人才、技術、資金、市場等交流與合作;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開展國際交流及合作,促使企業適應市場環境,增強競爭意識,開拓產品的國際市場,加速企業國際化進程。

(六)組織制定符合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的標準,提升高新技術企業行為規范和自律機制,營造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品牌形象,增強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素質,提高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競爭力。

(七)開展科技企業孵化業務,培養、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

(八)積極利用新聞媒體宣傳會員單位技術進步、生產經營與發展情況,擴大會員的交往范圍和社會影響,提升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形象。

(九)開展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是本行業的生產(或銷售)企、事業和相關經濟組織,以及業務(行業)領域內資深專家。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 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換屆大會。

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 本會設會長1,副會長6,秘書長1人。

第二十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 秘書長為專職,通過聘任產生。

二十七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選舉工作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二十八 本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九 本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工作組負責審核: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屆,且須報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十八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十九 本會設立監事。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

監事的職權是: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財務管理人員,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會費標準:

1、會長單位:每年20000元;

2、副會長單位:每年10000元;

3、理事單位:每年5000元;

4、會員單位:每年2000元;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第四十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需向社會公開并報告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四十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八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五十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完成本會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二)多數會員退會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召開會員大會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 本會注銷登記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 本章程經2024 1 10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五十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