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武漢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自2016年1月啟動以來,積極為我市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還舊貸新”短期過渡資金支持,有效化解了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
為進一步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放大政策效應,更好地發揮融資應急資金在服務中小企業的作用,我局按照《武漢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穩定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武辦文〔2020〕6號)等文件精神,在《武漢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暫行辦法》(武政規〔2015〕18號)的基礎上,制定了《武漢市中小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20年10月20日前以書面形式反饋我局。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李蕾 85316915 877914070@qq.com
附件:武漢市中小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30日
武漢市中小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幫助中小企業及時獲得金融機構續貸支持,規范資金使用和管理,助推中小企業健康成長,在《武漢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暫行辦法》(武政規〔2015〕18號)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我市符合銀行續貸條件而因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企業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借款實際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個人經營性貸款)。本辦法所稱的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并從事實體經濟運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市中小企業融資應急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資金)來源主要為: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應急資金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有償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在銀行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封閉管理,須在合作銀行書面承諾為企業續貸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建立市中小企業融資應急資金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湖北銀保監局(特邀)等部門和單位相關負責人為成員。
第六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研究制定資金使用辦法、實施細則,落實資金來源和組成,為資金的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指導、監督資金管理平臺工作,定期聽取資金運行情況報告,決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辦公。
第七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指導監督資金管理平臺運作,統籌協調應急資金有關事項和問題;市財政局負責落實資金,監督資金規范使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湖北銀保監局對武漢市金融機構開展應急資金業務進行指導、督促,最大限度擴大應急資金合作銀行覆蓋面,保障武漢市貸款企業能夠便捷申請、使用應急資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應急資金申請人在辦理轉、續貸過程中涉及土地、不動產解抵押事項時,開辟綠色快捷通道,予以優先辦理,應在收到申請資料完整的情況下1個工作日內辦結;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依法保障應急資金管理平臺對應急資金申請人的工商、稅務、信用等相關信息進行必要查詢核實,保障資金安全使用,防范資金風險;市公安局負責對辦理資金操作過程中出現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支持。
第八條 武漢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為市中小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資金管理平臺),資金管理平臺在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的領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資金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應急資金使用對象和范圍
第九條 應急資金支持的申請人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誠信經營,企業產品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失信違法記錄的中小企業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股東。
第十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經貸款銀行(且為應急資金合作銀行)評估,具備銀行續貸條件,并同意續貸后,可向資金管理平臺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各銀行需與資金管理平臺簽訂合作協議方可作為應急資金的合作銀行,并在合作協議約定的范圍內開展本業務。
第四章 應急資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條 應急資金的申報使用程序為:
(一)申請。申請人可直接向合作銀行申請辦理,或通過網絡平臺申請使用應急資金,然后由資金管理平臺協調相關合作銀行辦理。申請人應于貸款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通過合作銀行審核,確認予以續貸,由合作銀行出具書面續貸承諾,并與合作銀行簽署委托還款協議書后,向資金管理平臺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核。資金管理平臺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相應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申請人在工商、稅務、抵押物等方面的信用情況進行核定后,確定借款金額并簽署意見。
(三)使用。申請人手續完備后,由資金管理平臺向合作銀行指定賬戶匯入相應資金,并通知合作銀行。該資金僅限用于申請人還舊貸、續新貸,由合作銀行進行資金的封閉運行管理。
(四)收回。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原則上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轉貸手續并發放貸款;同時,經借款申請人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負責將相應的轉貸資金足額劃轉至資金管理平臺專用賬戶。如因特殊情況在2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貸款發放及歸還流程的,經資金管理平臺同意后,可適當放寬至15個工作日。
(五)資料歸檔。資金收回后,資金管理平臺應當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以備日后查閱。
第十三條 當資金供不應求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申請人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予以安排。同一時間段申請應急資金,優先支持小微企業和中型制造業企業。
第五章 應急資金收入和分配
第十四條 為充分提高應急資金的運轉效率,采取差別化收費方式,資金使用2個工作日內日綜合費率為銀行日化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90%;超過2個工作日的,超過部分日綜合費率為銀行日化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資金最長使用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銀行未履行放款義務而超過15個工作日的,由合作銀行承擔資金歸還、補足責任。
第十五條 根據市場化運作的原則,應急資金收入的70%計提為資金風險準備金,余下部分結轉為資本金繼續補充到資金中。同時,資金管理平臺在年末資金余額不到1億元時,按照年末資金余額的1%計提管理費;在年末資金余額超過1億元時,1億元部分仍按1%計提管理費,超過部分按照超過部分金額的0.3%計提管理費,按規定用于支付資金管理平臺日常辦公及宣傳等相關費用。
第六章 應急資金監督和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 資金管理平臺應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并報聯席會議備案。資金管理平臺對應急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及時掌握資金需求企業風險變化情況,為是否提供資金支持提供依據,有效防范資金風險。資金管理平臺要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借款審批手續,及時催收還款,自覺接受聯席會議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合作銀行盡快辦理轉貸手續,及時劃轉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條 資金管理平臺應當每月將應急資金的使用情況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季度向聯席會議報告資金運行情況。對逾期不能歸還的要詳細分析原因,提出追償方案,落實追償措施,并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應急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應當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聯席會議每年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市中小企業融資應急資金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八條 申請人采取虛報、瞞報等方式,騙取、逾期不歸還所借應急資金的,將依法對其進行追繳,并將其列入銀行業協會黑名單。申請人不良信息將作為其后期能否獲得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對同意續貸且借款人落實續貸條件的,承擔足額按期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引起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承擔資金歸還、補足的清償責任;因合作銀行過失和違約導致應急資金發生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相應清償責任;因不可抗力等其它因素導致應急資金發生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一半清償責任。合作銀行不得因企業使用應急資金而下調企業信用評級或壓降授信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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