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長江武漢段等跨區河流斷面水質生態補償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7日


長江武漢段等跨區河流斷面水質生態補償


為加強長江武漢段等跨區河流生態保護,促進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健全跨區河流生態補償機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水體為長江武漢段、漢江武漢段、府澴河武漢段、通順河武漢段。

第二條??科學合理設置各區(含開發區、長江新區、風景區,下同)跨區河流考核斷面與上游對照斷面,并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開展水質監測。

跨區河流斷面水質考核指標主要為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氨氮和總磷。根據以上4項主要污染物濃度計算綜合污染指數,作為跨區河流斷面水質生態補償的依據。

第三條??綜合污染指數計算過程如下:

計算單項污染指數。用單項污染物濃度值除以該項污染物《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值,得數即為該項污染物的單項污染指數。

計算綜合污染指數。分別計算出某河流斷面的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氨氮和總磷的單項污染指數,4個單項污染指數的總和即為該河流斷面的綜合污染指數。

第四條??通過比較跨區河流考核斷面與上游對照斷面水質的綜合污染指數,確定跨區河流考核斷面水質改善或者下降比例,實行水質“改善獎勵”“下降扣繳”的生態補償措施。

第五條??“改善獎勵”按照以下原則計算:

跨區河流考核斷面水質與上游對照斷面水質相比,綜合污染指數持平或者下降比例不超過10%的,獎勵基準為50萬元。

跨區河流考核斷面水質與上游對照斷面水質相比,綜合污染指數下降比例超過10%的,獎勵基準為100萬元。

同比水質改善的上浮50萬元,同比水質下降的下調50萬元。

第六條??“下降扣繳”按照以下原則計算:

跨區河流考核斷面水質與上游對照斷面水質相比,綜合污染指數上升比例不超過10%的,扣繳基準為50萬元。

跨區河流考核斷面水質與上游對照斷面水質相比,綜合污染指數上升比例超過10%的,扣繳基準為100萬元。

同比水質改善的下調50萬元,同比水質下降的上浮50萬元。

第七條??跨區河流考核斷面水質和上游對照斷面水質每單月監測1次。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水質監測,確保數據質量,并將年終核算跨區河流斷面水質監測和生態補償結果上報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抄送各相關區、市直各相關部門。

第八條??市財政局依據市生態環境局的年度核算結果,按年度對各區實行生態補償。

第九條??生態補償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用于小流域綜合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促進跨區河流斷面水質持續改善。

第十條??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獎勵資金的跟蹤問效。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生態補償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對違反使用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