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 經研究,現將《江岸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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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區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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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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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政府產業基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江岸區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投資,加快構建“531”產業體系,設立江岸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江岸基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2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岸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設立,通過撬動各類社會資本,支持全區重點產業、科技創新等領域發展的政府投資基金,

第三條? 江岸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分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基金運行中產生的收益等。

第四條? 江岸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原則進行投資管理。

第五條江岸基金投資分為專項投資和市場化投資。專項投資是指落實區委、區人民政府促進重點產業發展政策和工作部署,由江岸基金參投的母子基金及直投項目。市場化投資是指在年度投資計劃內,江岸基金按照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自主決策參投的母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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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機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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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人民政府設立江岸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江岸基金管委會),作為江岸基金最高議事決策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基金投資運作,確定基金投資方向,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核準年度投資計劃,協調處理江岸基金參與各類產業投資重大事項,審定專項投資江岸基金管委會主任由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區財政局(國資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區財政局(國資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商務局、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區地方金融工作局、區招商服務中心和武漢江岸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區建投公司”)等相關單位分管負責為成員。根據基金運行情況,由江岸基金管委會主任或者其委托副主任適時召開江岸基金管委會會議,對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江岸基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國資局)辦公室主任由區財政局(國資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江岸基金管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包括:承擔基金管委會日常工作,擬訂江岸基金管理細則,組織實施目標考核、績效評價,指導建立科學決策機制,不參與基金日常運營管理,完成江岸基金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條? 區有關部門在江岸基金管委會中分別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區財政局(國資局)負責江岸基金資金籌集,江岸基金的出資以資本金形式注入建投公司,受區人民政府委托履行江岸基金政府出資人職責;指導區建投公司成立合資公司作為江岸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運營管理江岸基金。

(二)區發展和改革負責根據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制定重點產業發展投資方向指引,篩選、推介重大產業項目納入基金項目庫,提出年度行業母子基金設立計劃、基金投資需求等;

(三)區商務局和區招商服務中心負責篩選、推介招商引資項目納入基金項目庫,提出年度招商母子基金設立計劃、基金投資需求等;

(四)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負責現代制造業、初創企業、科創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與基金對接,篩選、推介科技型、創新型優質產業項目納入基金項目庫,提出年度行業母子基金設立計劃、基金投資需求等;

)區地方金融工作局負責加強“金種子”“銀種子”等企業培育和服務工作,支持企業上市,篩選、推介優質項目納入基金項目庫,指導推動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規范發展;

(六)區直其他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能,分別負責相關領域重大項目企業推介,提出年度領域母子基金設立計劃和基金投資需求等

第九條建投公司作為江岸基金投資出資主體,要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與國資背景且具備優質運營經驗的基金管理機構合資設立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負責規范建立基金“募、投、管、退”運營管理機制;制訂年度投資計劃,建立基金投資項目庫,完成擬投項目的具體工作;定期向江岸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江岸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受托管理機構履行江岸基金受托管理職責,參與相關領域母子基金籌劃、設立和投資等,建立投資決策、風險控制、投資程序等內部控制制度,承擔江岸基金管委會及其辦公室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區財政局(國資局)、區建投公司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三方《委托管理協議》,報江岸基金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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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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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江岸基金結合江岸產業規劃布局,重點支持產業轉型升級、重大項目招商、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壯大發展新動能,加快構建“531”現代化產業體系。

第十江岸基金原則上通過出資設立母子基金,以股權投資等方式開展投資也可以根據區委、區人民政府重大招商引資和戰略性投資項目需要,開展直接投資。

第十三條 ?江岸基金參與的專項投資,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專業化、市場化的方式履行相關程序提出書面投資建議,提請江岸基金管委會審議決策。江岸基金參與的市場化投資,原則上由江岸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自主決策實施,報江岸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江岸基金出資設立母子基金,應當遵循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投資政策規定,與其他出資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章程),約定基金設立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江岸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母子基金規模的20%,在天使基金、種子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中的出資比例可適當放寬,但超過40%,均不能成為第一大出資人。江岸基金直投項目,其出資比例不得超過直投項目實繳資本的10%。江岸基金參與設立母子基金和直投項目,最高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特別重大項目經江岸基金管委會依法依規審定后,在符合國家關于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資額規定的情況下,可不受本條款所規定的出資比例和出資額限制。江岸基金與其他政府投資基金出資同支母子基金,江岸基金與其他政府投資基金出資合計原則上不超過母子基金規模的50%。

第十 ?江岸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在本區投資比例應當在有限合伙協議(章程)中作出明確約定,原則上不低于江岸基金出資額的1.5倍。對社會資本出資比例較高或者規模較大的母子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放寬。

第十七條江岸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7年,存續期內遇有重大事項變更或者存續期滿確需延期的,由母子基金的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資主要通過清算、上市、股權轉讓、其他出資人回購、二手份額交易等方式退出。

第十八條 ?江岸基金一般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原則上按照市場公允價值退出。對江岸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在本區投資額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要求的,且對區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或者對經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可按照適當的優惠政策退出。合伙協議(章程)中對退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退出手續;沒有約定的,由母子基金的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辦理退出手續。

十九條? 江岸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應當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進行核算,在收回本金的前提下,給予適當激勵。母子基金在本投資額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要求的,視返投比例、投資效益和投資項目對江岸經濟貢獻情況,給予母子基金社會出資人和基金管理機構合計最高不超過江岸基金出資所獲全部增值收益的獎勵

第二十條江岸基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原則上首先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承擔,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資人按投資比例共同承擔。對于參與設立的天使、種子、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等早期投資基金,在出資人共同承擔虧損的前提下,江岸基金可承擔高于其他投資人一定比例的虧損,最高以其出資額為上限承擔有限責任。江岸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條管理費計提根據江岸基金實繳規模分檔分類實施,專項投資原則上按照項目每年50萬元至100萬元計提,市場化投資項目按照不超過江岸基金實繳金額的1.5%每年計提,總體管理費率不超過江岸基金實繳規模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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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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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江岸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和江岸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審慎經營,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資金募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江岸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原則上應當在本區注冊,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國大陸注冊、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具有基金管理資質、較強資金募集能力和固定營業場所及設施;

(三)公司治理與內控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擁有至少3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和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且其歷史管理業績優秀;

(五)無不良處罰記錄。

第二十四條江岸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應當委托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國境內成立5年以上,具有基金托管資格和托管經驗;

(二)近3年無重大過失、無不良處罰記錄。

第二十五條江岸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六條 ?江岸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以及管理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和信息更新。

第二十七條江岸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有限合伙協議(章程)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岸基金可不經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或不予出資:

(一)母子基金未按有限合伙協議(章程)約定投資的;

(二)基金設立方案決策通過,未在12個月內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三)母子基金完成設立手續后,其他出資人未在6個月之內完成首次出資的;

(四)江岸基金出資撥付至母子基金賬戶后,超過6個月未實際投資的;

(五)母子基金或管理人發生實質性變化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基金投資項目偏離目標領域或者基金募集社會資本低于約定下限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限合伙協議(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對于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者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但不涉及違法違規、重大過失和其他道德風險,對決策機構、主管部門、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不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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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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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建立分類考核機制。對于專項投資,重點考核政策目標、撬動放大、規范管理等內容,兼顧經濟效益;對于市場化投資,重點考核經濟效益、規范管理等內容。

第三十條 ?江岸基金加強對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運營監管和考核評價,及時掌握母子基金以及被投項目經營情況。

第三十一條 ?江岸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基金監管部門業務監管,對弄虛作假騙取江岸基金投資,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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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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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