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東湖高新區股權激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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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辦法修訂背景

200912月,國務院批復同意支持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明確開展股權激勵為改革任務之一。為支持企業開展股權激勵,激發各類主體創新創業活力,20128月,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黃金十條,其中第七條進一步明確支持東湖高新區設立首批5億元的股權激勵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團隊和個人,給予股權認購、代持等政策支持。為助力企業股權激勵方案落地,201310月,管委會出臺《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股權激勵代持專項基金管理辦法》(武新管[2013]144號)。政策執行七年間,受支持企業業績高速增長留才聚才效果顯著同時,專項資金運作期間吸引了全國相關機構來學習取經。2018年底,湖北人民政府將東湖高新區股權激勵專項資金模式納入湖北自貿區襄陽片區、宜昌片區的改革試點推廣復制工作中;荊州開發區、宜昌高新區(自貿片區)、大冶市參照東湖高新區股權激勵專項資金的運作模式,分別在各自市區設立股權激勵專項資金。隨著高新區企業市場主體增至10萬家和資本市場改革進一步深化,有股權激勵資金專項政策需求的企業日益增多光谷瞪羚、金種子等后備中小企業的借款需求日益顯著現有資金規模和管理辦法足以滿足企業需求。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包含專項資金的規模、目的、特點以及重點支持對象。專項資金總規模設計為10億元,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分期投入、定期回收、封閉管理、循環使用的特點。辦法明確重點支持區內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企、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企業、重點人才企業、高新區上市金種子企業和瞪羚企業。上述企業對管理團隊、技術人才和業務骨干實施股權激勵時,認股資金不足的激勵對象可向專項資金申請借款。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管理,主要包含專項資金管理和決策機制。管委會是專項資金的決策機構,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和支持對象選取具有最終決策權。管委會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對專項資金的運作進行具體管理;管理機構負責選定商業銀行作為專項資金的保管銀行,管理機構在保管銀行開設專項資金專用賬戶,保管銀行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回收進行監督。科技創新和新經濟發展局代表管委會,履行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監督職責,按照專項資金使用規范履行相關程序。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和審核,主要包含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條件、申報方式和申報材料。股權激勵實施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時相關細化標準充分考慮不同規模和不同行業特點,具體如下:(一)企業具備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擁有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產業特色明顯,發展戰略明確,產權歷史明晰,創新能力持續;(二)企業治理結構健全,職工總人數不低于30人,其中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20%以上;(三)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符合下列標準之一:1、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累計3000萬元以上;2、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15%以上,且凈利潤為正;3、企業最近三年內有獲得股權融資,投后估值不低于5億元,且近三年研發投入累計3000萬元以上;4、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形成與主營業務收入相關的I類知識產權5項以上,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15%以上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累計1500萬元以上;5、企業三年內累計獲撥國家、湖北省、武漢市、東湖高新區重大人才專項資金達500萬元以上,且最近一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以上。(四)專項資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風控,主要包含借款期限、管理費用、借款額度和風險控制。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一般期限為三年企業單次申請專項資金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單一借款人申請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且不得超過其認購股份總金額的70%。風險控制是指專項資金發放后,管理機構應定期對資金的使用情況、企業的經營狀況、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等進行跟蹤與管理,如發現企業或借款人出現重大經營異常或法律風險,管理機構可提前采取措施,以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章附則,主要包含有效期、尚未執行完成項目的規范性說明。辦法明確依據《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股權激勵代持專項基金管理辦法》(武新管〔2013144號)執行的項目,尚未辦結的事項依據原辦法執行。

專項資金申請方式

專項資金常年接受申請,企業可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科創局備案。管理機構負責審核申請方案,對企業及借款人進行盡職調查,并在初審通過后提交管委會決策。企業應按照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交申請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專項資金申請書、股權激勵計劃書、有權機構的審批文件、歷史沿革和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征信記錄、勞動合同及個人資產狀況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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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單位: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科技創新和新經濟發展局

聯系電話:027-67886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