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質強委成員單位、各街道、重點企事業單位:

為建設質量強,引導本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創新提質,規范漢江灣質量獎評定管理工作,根據《武漢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規定》,現起草《漢江灣質量評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印發你們,請貴單位認真研究,提出修改建議,有關建議和意見請蓋章后于1月10日前反饋至區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同時報送文本電子版和蓋章掃描版)無建議也請回復。

聯系人:溫悅 ?

????電??話:83801105

郵??箱:151810086@qq.com


附??件:《漢江灣質量評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硚口區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1月3日


漢江灣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建設質量強,引導本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創新提質,規范漢江灣質量獎評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武漢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硚口區漢江灣質量獎是經硚口區委、政府批準,由硚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突出、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在全具有顯著示范帶動作用的單位,以及質量管理工作成效顯著,對促進全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漢江灣質量獎旨在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樹立行業質量標桿,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漢江灣質量獎評定工作以自愿申請為基礎,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寧缺毋濫、動態管理。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漢江灣質量獎設漢江灣質量獎和漢江灣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5年一屆。其中,漢江灣質量獎每屆獲獎單位不超過3個、獲獎個人不超過4名;漢江灣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單位不超過5個,個人不設提名獎。

第六條   漢江灣質量獎單位獎以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及《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為指導,適用《武漢市市長質量獎單位獎評定標準(試行)》進行評定,漢江灣質量獎個人獎適用《武漢市市長質量獎個人獎評定標準(試行)》進行評定。

第七條   鼓勵硚口區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以及傳統優勢產業的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及其從事質量工作的基層管理人員積極申報。重點支持醫療、現代服務、教育、傳統優勢產業中的龍頭骨干等企事業單位和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漢江灣質量獎評定管理工作由硚口區質量強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質強委)組織領導,其日常工作由硚口區質量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質強辦)承擔,區質強辦設在硚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九條   區質強委主要職責:

(一)指導、監督漢江灣質量獎評定活動,研究決定漢江灣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審議漢江灣質量獎候選單位和候選個人名單。

第十條   區質強辦主要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漢江灣質量獎工作計劃,研究制定漢江灣質量獎評定工作細則等工作規范并監督實施;

(二)市質量專家庫選取評審人員,組建質量獎評審組,對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漢江灣質量獎評定工作,向區質強委報告漢江灣質量獎的評定情況;按照區質強委審議結果,提請政府審定漢江灣質量獎擬獲獎單位和個人名單;

(四)組織宣傳、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和技術及其應用成果;

(五)協調解決漢江灣質量獎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   申報漢江灣質量獎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在硚口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和公益活動3年以上;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運行有效,卓越績效模式應用推廣成效突出,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

(四)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體系認證、產品注冊等要求的,已獲得許可、認證或注冊;

(五)積極開展質量、標準和品牌創新,產品或服務執行國際、國內領先標準,質量管理理念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具有鮮明特色;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等責任事故,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行政處罰記錄,在國家、省、市產品監督抽查中無不合格情況等。

第十   申報漢江灣質量獎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具有榜樣示范作用;

(二)在硚口區從事質量管理或者相關工作3年以上,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在質量管理實踐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或研究成果,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提高本相關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三)申報個人為單位負責人的,所在單位應當同時符合第十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近3年內無因相關違法、違紀行為被追究責任的不良記錄,無被立案后尚未結案的情形,未因重大工作失誤產生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人名單等。

第十   獲得漢江灣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間隔一屆后,可再次申報。獲漢江灣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不受此限。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   漢江灣質量獎評定主要包括申報、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和審議公示等程序。

第十   申報。單位及個人根據區質強辦申報通知,自愿如實申報,并向強辦提交相關材料。申報單位和個人對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   資格審查。區質強辦對申報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審查,確定受理名單。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應當告知申報單位和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   資料評審。區質強辦從市質量專家庫中挑選若干專家,組建評審組,開展具體評審工作,評審組由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區質強辦組織評審組對申報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對照評定標準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和評分結果,并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十八   現場評審。對進入現場評審的單位和個人,區質強辦組織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和評分結果。

十九   綜合評價。區質強辦根據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得分情況,組織評審組形成綜合得分和綜合評價報告,組織合議討論,提出漢江灣質量獎單位獎和個人獎候選名單

漢江灣質量獎單位獎候選單位得分原則上不低于550(總分1000分,個人獎候選個人得分原則上不低于80分(總分100分),同等條件下原則上優先從市、區質量獎培育庫中產生。

第二十條   審議公示。區質強辦將漢江灣質量獎單位獎和個人獎候選名單提交區質強委審議產生擬獲獎單位和個人名單。

擬獲獎單位和個人名單由區質強辦在硚口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區質強辦將通過公示的名單報請政府批準。

第二十   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區質強辦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的事實、理由及其佐證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  區質強辦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證據佐證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并組織開展核查。核查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異議人和申報者的意見。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核查工作。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   區質強辦根據核查結果,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并告知異議人:

(一)異議成立的,報請區質強委審批后取消評定資格,并通報給出具推薦意見的單位;

(二)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對申報者的評定結果

第五章   激勵與推廣應用

第二十   政府對獲得漢江灣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頒發證書和獎杯,同時對獲獎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   區質強辦應當向社會公開獲獎結果,并將相關信息共享至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獲獎單位和個人可在企業品牌形象推廣中使用獲獎信息,但應注明獲獎年度,不得將漢江灣質量獎標識用于具體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

二十六   獲獎單位和個人應落實公益質量宣傳推廣責任,持續學習應用先進質量理論和方法,努力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標準研制、應用推廣和國際交流活動,但不得借推廣名義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區質強辦對評定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評定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

   參與漢江灣質量獎的評定人員、監督人員與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漢江灣質量獎評定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保護商業秘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對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漢江灣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在評定過程中發現的,撤銷其評定資格,且下一屆不接受其再次申報;對已經授獎的區質強辦提請政府撤銷其稱號,追回證書和獎杯,追繳獎金,予以通報,下一屆不接受其再次申報。

第三十   獲獎單位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3年內發生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重大事故導致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區質強辦提請政府撤銷其稱號,追回證書和獎杯,追繳獎金,予以通報,10年內不接受其再次申報。

第七章       

第三十  漢江灣質量獎獎勵資金和評定、管理工作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   本辦法由硚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