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孵化器、眾創空間:

為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提升專業化服務能力,根據《江岸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行動計劃》(岸政規〔2020〕1號)文件 “鼓勵科技服務平臺積極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大力培育武漢市科技‘小巨人’企業”有關內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雙創孵化載體培育高新技術企業補貼

(一)支持對象

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均在江岸區并經科技管理部門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空間,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運營主體。

(二)補貼標準

對孵化器、眾創空間內實際入駐企業(不包括虛擬注冊企業)2021年被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給予載體2萬元獎勵。

(三)申報材料

1.2021年度江岸區培育高新技術企業補貼資金申請表原件(法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

2.申報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3.2022年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4.申報企業征信情況證明(在“信用中國”查詢下載,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5.2021年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際入駐企業清單;

6.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際入駐企業租賃合同、繳納房租(水電費)發票等憑證。本材料排序應與附件清單內企業序號一致,每份合同后附相應憑證。(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四)財務收據及填寫方式

1.付款單位:武漢市江岸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2.備注:2021年雙創孵化載體培育高新技術企業補貼資金;

3.金額: X萬元(申報企業根據申報實際填寫);

4.加蓋企業公章和財務章;

5.財務人員和經手人簽名。

二、2021年度雙創孵化載體培育武漢市“科技小巨人”企業補貼

(一)支持對象

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均在江岸區并經科技管理部門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空間,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運營主體。

(二)補貼標準

對孵化器、眾創空間內實際入駐企業(不包括虛擬注冊企業)2021年被認定為武漢市科技“小巨人”企業的,每認定1家給予載體0.5萬元獎勵。

(三)申報材料

1.2021年度江岸區培育武漢市科技“小巨人”企業補貼資金申請表原件(法人簽字,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2.申報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3.2022年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4.申報企業征信情況證明(在“信用中國”查詢下載,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5.2021年武漢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實際入駐企業清單(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6.武漢市科技“小巨人”企業的實際入駐企業租賃合同、繳納房租發票等憑證。本材料排序應與附件清單內企業序號一致,每份合同后附相應憑證。(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四)財務收據及填寫方式

1.付款單位:武漢市江岸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

2.備注:2021年雙創孵化載體培育武漢市科技“小巨人”企業補貼資金;

3.金額: X萬元(申報企業根據申報實際填寫);

4.加蓋企業公章和財務章;

5.財務人員和經手人簽名。

四、申報事項

(一)申報時間

2022年12月2 日-12月6日(工作日時間,8:30-12:00,15:00-17:30)

(二)入駐企業應為2021年在江岸區首次通過認定,并獲得江岸區區級配套補貼資金的高新技術企業,與雙創孵化載體存在直接租賃關系。

(三)入駐企業應為2021年在江岸區通過認定,并獲得江岸區武漢市科技“小巨人”企業認定補貼資金的企業,與雙創孵化載體存在直接租賃關系。

(四)應提供2021年1月—2021年9月入駐期間房租等發票憑證。

(五)1家首次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僅對應1家雙創孵化載體。2021年首次認定高企在2021年1月—2021年9月期間入駐多家雙創孵化載體的,申報單位以最后入駐的雙創孵化載體為準。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空間等雙創孵化載體在2021年將同一家企業同時培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和武漢市科技“小巨人”企業的,按照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補貼。

五、聯系方式

(一)區科經局高新技術科

詢:王亞超??????聯系電話:027-85320192

申報資料收件:劉琴 ??????聯系電話:027-85320153

(二)紙質材料提交地址

武漢市江岸區石橋一路6號江岸區高新技術創業中心B座4樓404室

附件:

1.2021年度江岸區培育高新技術企業補貼資金申請表;

2.2021年度江岸區培育武漢市科技“小巨人”企業補貼資金申請表

3.2021年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際入駐企業清單

4.2021年武漢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實際入駐企業清單



??????????????????????????????????????江岸區科經局

??????????????????????????????????????2022年12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