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精神,決定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證明事項

1.營業執照等企業注冊登記證件;

2.專利證書等企業知識產權證件。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對上述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二、告知承諾方式

各地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認定管理機構)按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見附件1),書面(含電子文本)將證明事項、證明內容、承諾效力、不實承諾責任、核查權力等告知申請企業。

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申請企業承諾已經知曉認定管理機構告知全部內容,并書面(含電子掃描件)提交《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后,不再需要提供適用事項證明材料,認定管理機構按申請企業書面承諾進行認定工作。

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申請企業應當按規定提供有關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各地方認定管理機構要通過服務場所、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辦理指南(附件2)、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企業查閱、索取或下載。

2.各地方認定管理機構要建立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信用管理機制,對提供虛假承諾的企業納入信用記錄,并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3.各地方認定管理機構要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宣傳、解讀,做好相關信息咨詢、承諾受理、投訴處理等管理服務,積極推行和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


附件:

1.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適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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