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火字〔2020〕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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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各國家高新區管委會:

為貫徹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發展現代產業體系,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推進創新型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科技部火炬中心研究提出了旨在充分發揮評價導向作用、以評促建的《創新型產業集群評價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11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創新型產業集群評價指引(試行)


為深入推進創新型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鏈創新鏈協同升級,根據科學技術部印發的《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3〕230號),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充分發揮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稱“高新區”)的產業集聚作用,按照“一區一主導產業”加快建設創新型產業集群(下稱“集群”)。進一步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著力攻克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著力推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和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著力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創新能力和產業鏈現代化水平,打造區域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二條強化評價工作是新時期推進集群建設的重要舉措。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下稱“火炬中心”)將不斷完善集群動態監測和評價工作體系,并根據評價結果,對集群建設進行分類指導和推廣示范,全面落實以評促建。

第二章評價對象

第三條集群是指產業鏈相關聯企業、研發機構和服務機構在特定區域集聚,通過分工合作和協同創新,形成的具有跨行業跨區域帶動作用和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組織形態。

第四條集群布局以高新區為區域重點,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為產業重點。集群產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是省級政府確立的重點方向或建設目標;是所在高新區以“一區一主導產業”為原則規劃的主導產業,并應具備良好發展基礎,擁有領先核心技術、廣闊市場前景和獨特品牌影響。

第五條集群產業鏈中的企業、研發機構和服務機構應形成協同創新機制和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機制,形成知識生產、分享、保護與運用的有效機制。

第六條集群應有專業化服務平臺機構,能夠配合集群所在地政府或高新區,承擔集群運行、統計、監測、協調等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七條集群名稱規范為“集群所在地行政區劃名(或集群所在高新區名)+集群產業分類名+創新型產業集群”。其中“集群產業分類名”一般應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表(國家統計局,2018)的第三層或第二層分類名。

第三章評價管理

第八條申請納入評價管理的集群,應由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或高新區管委會組織編制集群建設規劃(規劃期三年),并提出書面申請,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火炬中心書面推薦。

第九條火炬中心負責申請材料的受理、審議和確認。符合條件的,經火炬中心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者確認為創新型產業集群,納入評價管理。

第十條依據火炬統計調查制度和集群評價指標體系,火炬中心組織開展集群年度統計與評價。根據需要,對集群運行關鍵指標開展季度或月度監測。

第十一條評價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以集群年度總結與評價為主要內容,火炬中心編輯出版年度發展報告。

第四章以評促建機制

第十二條建立以培育和發展為核心的集群建設推進工作體系。集群建設實行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充分發揮評價導向作用,著力形成以評價結果促進集群建設的有效反饋機制。

第十三條以評價結果為主要依據,重點培育建設100個國家創新型產業集群,加快形成若干萬億級產業規模和一批千億級產業規模、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產業技術體系完備、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處于國際國內領先地位的國家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五章評價工作體系

第十四條火炬中心負責組織開展集群評價,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推進地區集群評價,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或高新區管委會作為集群建設單位,具體負責所轄集群的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集群火炬統計體系建設,不斷提升評價工作數據基礎水平。以集群產業鏈為依據,集群火炬統計包含集群建設單位所轄范圍內的集群產業鏈相關聯企業、研發機構和服務機構。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創新型產業集群評價指標體系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11月6日